劳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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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区别联系
  2. 2 参考案例
  3. 3 司法判决
  4. 4 历届报告

区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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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主要有以下区别:
1、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 派遣工 。劳务外包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 劳务服务
2、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
3、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 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
4、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相互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是三方合作关系,派遣员工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存在 法律关系 。用工单位应该与派遣员工就工作岗位、劳动纪律、奖金计算、安全生产、保守商密等事项签订岗位职责协议。劳务外包只是 发包方 承包方 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员工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无须签订任何协议。
5、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关系处理适用《 劳动合同法 》。劳务外包作为一个经营服务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之间关系处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6、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违法后果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果因为工作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必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外包服务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外,无须对承包方员工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 [3]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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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鲁02民终6358号沂南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青岛某制动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张某自2020年7月11日入职A公司,由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项目上从事金工操作工作。张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A、B两公司对其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后案件经一审后上诉到二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约定相关人员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承担用人主体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B公司依约向A公司支付相关费用。2019年至2021年期间,A公司派驻人员到B公司处管理其员工,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据此,一审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是劳务外包关系,并无不当。对于张某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在该案例中,A公司承接B公司的劳务作业后,对于项目上的员工也是由A公司自行管理,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间存在劳务外包关系,B公司无需对A公司的劳动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3]

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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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判决中,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时,不仅要看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特征。例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是否支付报酬,是否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等。
政策层面也一直在重申这一点。2005年印发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了中国以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成为识别隐蔽劳动关系的重要工具。 [2]

历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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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张军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称,根据实际用工,判断外卖小哥等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破除以劳务连环外包、诱导注册个体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的“障眼法”。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