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干部群众和广大网民:

为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有序出行,严厉打击从事非法运营活动的“黑车”行为,自即日起,州委网信办将对我州通过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非法拼车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落实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全州各类工作群、服务群、业务群等群主要做到“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内信息发布,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信息的发布传播。

二、各类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平台管理者(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开展法治宣传、安全宣传,明令禁止群成员在群内发布“人找车、车找人”拼车、约车等非法运营信息。

三、对我州涵盖或实质进行拼车、约车活动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交平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进行集中清理,群主要立即解散已有拼车群、约车群等,并不得再建新群。

四、全州干部群众和广大网民要自觉遵守国家互联网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选择健康信息,拒绝在网络平台(社交群、朋友圈)发布和传播“人找车、车找人”拼车、约车等非法运营信息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

五、对无视公告要求,仍然违规建群或拒不解散原拼车群、约车群,以及违规发布非法运营信息等情况,州委网信办将联合纪检监察、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追究群主及相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

六、举报说明

(一)受理范围。接受“通过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人找车、车找人’拼车、约车等非法运营信息”的投诉举报。

(二)举报方式。

电话:0975-7356886;邮箱:glzwxb@163.com;地点:州委旧楼三楼320室。

(三)举报须知。举报、检举、揭发线索要尽量详细,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对举报、提供线索者,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七、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规定: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条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非法拼车运营属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违法运营行为,乘客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生命安全更无法得到保障。敬请全州干部群众和广大网民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安全意识,高度警惕乘坐“黑车”的危害性,主动抵制微信群、QQ群、公众号、朋友圈等非法营运的“黑车”,并劝说身边的亲朋好友自觉选择正规合法、手续齐全的客运车辆。

中共果洛州委网络安全

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