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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高測量法:A.身高以公分表示,一律以整數認計,如 160.1 cm 至 160.9cm 者,以 160cm 計算,餘類推。B.受檢者身 高一九○公分以上時,注意其是否患肢端巨大症。 3.體重測量法:A.體重以公斤表示,採用小數點第一位值計算。 B.體重計事先應加以校正。C.受檢者除內衣褲外,須脫去一切 衣服及鞋襪。D.受檢者之體重如不及標準規定,應注意其是否 屬暫時性或故意飢餓及下瀉所致(重大疾病者除外)。E.如發 現上述原因,應註記於體檢表中,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 查委員會處理。 4.體格指標值(BMI) 計算法:A.身高以公尺,體重以公斤計算 。B.體格指標值(BMI) 之計算公式:體重(公斤)除以 [身 高(公尺)平方] 之值。即 BMI=體重(kg)/ [身高(m)]2 5.血壓測量法:受檢前應注意觀察是否有情緒激動或急劇運動等 因素,先讓受檢者週身放鬆或坐式或臥式休息十五分鐘。血壓 計最好採用水銀柱血壓計,其放置測量位置與心臟保持水平為 宜,注意橡皮球囊必須包紮測量動脈之上方;任何年齡之血壓 ,其收縮期血壓高過 160mmHg 者或其舒張壓高過 95mmHg 者 ,須於同日不同時間測量三次以上記錄其結果,以茲鑑定。 6.脈搏測量:注意脈搏之節律,並測量每分鐘之次數。 7.頭部、頭皮及顏面檢查: A.詳細觀察受檢者之儀容特徵,顏色是否正常,有無貧血或黃 疸。B.檢查頸部是否對稱,並用觸診檢查全身顱骨有無損傷凹 陷及畸形。 8.頸部檢查: A.頸部是否有淋巴腺腫大或發炎,並注意與系統性疾病有關。 B.有無頸肌痙攣或斜頸等現象。 9.肺之檢查: A.對受檢者之病史須詳細詢問。B.須用觸診、叩診、聽診等方 法行之。C.疑有慢性肺部疾病者安排複檢。 10.皮膚檢查:檢查有無疹塊,其他疾病皮膚徵兆,皮下斑痕,瘀 11.淋巴腺檢查:檢查有無腫大或異常情形。 12.腹部檢查: A.受檢者須仰臥於診斷臺上,兩膝微屈保持腹肌鬆弛,頭墊宜 低,室內溫度不可過冷,切忌以冷手接觸腹部,以免引起腹部 緊張。B.視診:注意腹部形狀是否正常,有無靜脈怒張,觀察 呼吸運動之性質,及是否可見腸蠕動。C.觸診:檢查肝臟、脾 是否腫大,腹內有無硬塊或結節,有無壓痛,有無水腫,有無 浮游硬塊。D.叩診及聽診:叩診多用間接法,聽診用以檢查腸 蠕動聲是否正常。E.病情建議安排複檢。 13.內分泌腺檢查:以目視檢查有無內分泌腺異常引起之特殊表徵 ,如甲狀腺異常、肢端肥大、男性女乳症等。 14.泌尿生殖器系統檢查: A.檢查方法:檢查生殖器有無性病或畸形,並用觸診檢查左右 陰囊及腹股溝淋巴腺。B.2.性病檢查:包括皮膚及生殖器有無 損害,觀察有無後期梅毒合併症。 15.肛門及直腸檢查: A.檢查有無直腸狹窄或脫垂情形。B.檢查有無直腸肛門廔管或 異常腫塊。 16.上肢及關節檢查、下肢及關節檢查: A.須詳細檢查有無畸形、脫臼、截肢、關節強直、靜脈曲張、 水腫或肌肉萎縮現象;並須特別檢查有無扁平足、雞眼、趾甲 崁入、趾囊炎等。 B. 手指缺損之節數,自手骨之遠心端計算 之,即指骨第三節(爪節)為體位區分標準表內規定之第一節 ,指骨第二節為表中之第二節,指骨第一節為表內之第三節。 C.脊柱骨盆(包括腰及薦腸關節):須注意各關節之運動,必 要時安排複檢。 (三)檢查儀器 1.身高體重器 2.水銀柱血壓計或自動血壓器 3.視力檢查器 4.石原綜合色盲檢查表 5.聽診器 (四)檢查注意事項 1.初診表需貼相片,由醫師、護士核對。 2.外科疾病詐病之鑑別方法: A.包括骨之舊痂及損害或骨折及矯形外科?情況B.以射擊或利 刃切斷其手指或腳趾,但多在右側,以使自己不合服役,但亦 須注意一般人慣用右手,而損傷左手者。 C. 有將手置車下輾 過,以求免役者。D.用其他藥品注射於皮下,以造成潰瘍或腫 脹者。E. 繃帶或提疝帶等可用作機障。F. 自戕者常趁無人之 際自害,應查其動機。 五、耳鼻喉科(鼻、竇、咽喉)檢查 (一)耳鼻喉科(鼻、竇、咽喉)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耳鼻喉科(鼻、竇、咽喉)診間 耳鼻喉科外觀檢查 音叉檢查作聽耳能力是否正常 體檢表記載 (二)檢查規範 1.耳鼻喉科(鼻、竇、咽喉)檢查:應以視診、觸診及使用喉頭 鏡、鼻鏡等檢查。 2.耳部檢查-耳器:外耳及乳突須用視診及觸診,檢查外聽道、 鼓膜須用反光鏡及窺耳鏡,外聽道內如有耵聹應取出,聽力欠 佳者應重試聽力。 3.耳部檢查-聽力:聽力檢查首須寂靜,應在檢查室內實施,此 種檢查宜妥加安排,除醫師助手外,不可有他人在場,其檢查 方法分為下列幾種:常語音法、低語音法、音叉檢查法(金屬 音即用聽錶或音叉法按普通辦法實施之。) 4.常語音法:令受檢者側坐於距施檢人員二十呎處,使其一耳正 對施檢人員,用聽力健全之助手緊壓其另一耳殼,使其外耳閉 塞,施檢人員用一般與人對話語音,令受檢者聆聽之。記錄結 果時其分母恆為20,如受檢者在距十英呎處聽清,則其分子為 10,計為 10 /20;餘類推。 5.低語音法:同語音法要領,惟受檢者與施檢人員之基本距離為 十五呎,所用語音為較常語音為低之小聲對話。其分母恆為 1 5 ,如受檢者在距十英呎處聽清,則應記為 10 /15;餘類推 6.音叉檢查法:音叉檢查為發掘受檢者聽力不敏究係空氣傳導所 致抑或骨傳導(神經性損害)所致,通常包括 Weber’s Test 、Rinne’s Schwabach Test ,其實施要領可參看一般耳鼻喉 7.受測者皆對檢查者,不特定方向持音叉詢問受檢查。 (三)檢查儀器 (四)檢查注意事項 1.若有配戴助聽器者應攜帶前往。 2.曾接受手術者,應攜帶醫師證明。 3.注意叫號問答及測試反應,有否異常情形。 4.有明顯缺陷或手術後病患,宜轉予複診。 5.聽障詐病之鑑別方法:A.注意其主訴之聾耳,細查耳道、歐氏 管,並檢查健耳。B.應將受檢者之雙目完全遮蓋。C.以Erhar- ds Test 檢查,為測驗偽裝耳聾最簡易方法。其法在受檢者之 後面 1~2 公尺內放置一響亮的錶,先將受檢者病耳內塞以棉 花以試其健耳聽力如何,再將健耳塞以棉花以測其病耳,如受 檢者宣稱此錶在一公尺以內仍不能聽到錶聲,則必為詐病者( 按健耳之外聽道雖塞以吸水棉花,在此種情況下仍可能在 1~ 2 公尺內聽到錶聲)。 六、眼科檢查 (一)眼科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眼科診間 辨色力檢查 眼、眼底檢查 (二)檢查規範 1.眼部檢查-眼肌平衡測驗:A.用遮眼試驗法測驗之。B.令受檢 者固視眼前一物體,施檢者用硬卡片將其一眼遮蓋,迅速移硬 卡片遮於他眼,反複行之,視察受檢者之眼球是否偏向移動者 。C.不偏向移動者為正常,偏向移動者則按其偏斜之方向,而 定為外斜視、內斜視、上斜視或下斜視等。(按照體位區分標 2.眼部檢查-眼及其他檢查:A.用儀器(如檢眼鏡或裂隙燈)檢 查眼瞼、眼球、淚器、結合膜、角膜、前房、虹膜、瞳孔、水 晶體等。B.用觸診檢查眼球壓力,必要時須用檢眼鏡檢查玻璃 體、視網膜、視神經、脈絡膜等。C.如有異常,須詳細紀錄。 3.眼部檢查-色盲(辨色力):A.用Stiling 氏或石原氏(國際 版)色盲簿檢查之。B.其所讀確為無訛者,則記正常,如部份 不能辨認或全部不能辨認者,則記色盲或辨色力異常。C.必要 時可記以全色盲、紅色盲、綠色盲或更進而記載其不能認出色 盲簿內第幾圖等,但在評定體位時,均按辨色力不正常判斷。 4.眼部檢查-視力:A.視力表應懸掛光亮處,表之中心須與受檢 者之兩眼平齊,不宜過高或過低,如在室內檢查使用電燈時, 其照明度二百燭光,視力表以採用斯奈倫氏表(Snellen Cha- rt)為宜,其檢查距離為六公尺即相當二十英尺(或用萬國視 力表亦可,其距離為五公尺或用桌上型視力檢查儀亦可)。B. 檢查時令受檢者或坐或立,與距離斯耐倫氏表六公尺(距萬國 視力表為五公尺處)將其左(右)眼遮著,使右(左)眼向視 力表平視,施檢人員用指示桿將視力表內不同方向缺口符號, 指令受檢者讀出其缺口在何方向,先自視力表最下行始,即自 最小符號始,逐漸試驗,如不能讀出則依次向上移動,直至讀 出全行為止,左眼檢查法亦復如此。C.如係戴矯正眼鏡者,先 行裸視檢查,再次戴眼鏡檢查(須檢查記載所戴眼鏡之屈光度 ),分別記載檢查結果之視力,若視力不及 6/6 (一、○) 者,應作眼鏡矯正,矯正後之眼鏡屈光度及矯正視力均應分別 (三)檢查儀器 眼科檢查器、萬國視力表、桌上型視力檢查儀、視力檢查箱。 (四)檢查注意事項 1.建議視力檢查結果超過一千度者,需作散瞳進一步檢查。 2.視力詐病之鑑別方法:A.詐病者可偽裝無力睜開一目或雙目, 如偶放置砂粒或其他刺激在眼瞼內造成一種炎症。B.檢查者須 留心觀察其舉動與每項運動及其在光下之答話情形,應利用機 智轉移其注意力以查證之,並利用儀器鑑定。注意有無利用縮 瞳劑或擴瞳劑以偽裝視力不及,或配戴屈光度過高之眼鏡及隱 七、牙科檢查 (一)牙科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牙科診間 缺牙情形檢查 咬合不良情形檢查 體檢表記載 (二)檢查規範 1.初檢僅對咬合功能規範。 2.缺牙顆數:已影響咀嚼為不正常。 3.咬合不良:以自然咬合為準,是否有咬合不良影響咀嚼。 (三)檢查儀器 拋棄式口鏡。 (四)檢查注意事項 八、精神科檢查 (一)精神科檢查作業流程 役男持身分證至精神科診間 令受檢者端坐,使週身舒適,室內宜安靜,不受外界干擾 檢查時觀察其外表、姿態、行動、自主神經系統之反應(派率及 施檢者用言語引導(瞭解受檢者之智能、個性、動機、自信力等 體檢表記載 (二)檢查規範 1.神經系統檢查:A.詢問病史:須詢問受檢者以往有無神經疾病 ,如癲癇、腦炎及大腦損傷後之合併症,有無多發性硬化病等 。B.觀察有無下列情形,如痙攣性、共濟失調症、非調和性或 蹣跚性之步態、失常之運動、向一側或他側偏斜、異常之不隨 意動作,注意張眼或閉眼時有無顯著之差別。C.檢查瞳孔是否 不規則,有無對光反射異常,有無眼球震顫,面部是否對稱及 有無震顫,並注意面部肌肉及舌之運動情形。 2.精神及智能鑑定:A.精神疾病之檢查,應由精神神經病科醫師 行之,其程序應列於一切檢查之最後,使施檢者能得各種檢查 之紀錄報告,以供參考。B.病史:詳詢受檢查之讀書、社交、 做事經過、家庭歷史及婚姻情形等。C.檢查:令受檢者端坐, 使週身舒適,室內宜安靜,不受外界之干擾。檢查時須觀察其 外表、姿態、行動。及自主神經系統之反應(脈率及發汗等) 是否正常,施檢者用言語引導,俾對受檢者之智能、個性、 動機、自信力等有充分之認識。 (三)檢查儀器 (四)檢查注意事項 1.神經系統詐病之鑑別方法:A.疼病及感覺過敏為最常見之病症 ,如缺乏事實,應予客觀證實,使受檢者在不注意狀態下觀察 之。B.知覺缺乏:此類患者常疏忽其本身對知覺缺乏之自訴。 C.癲癇:查明大發作、小發作之個別症狀。D.偽裝關節炎:可 用x光、血液、病理等檢查證實之。E.臆想病:可導致精神官 能之紊亂。 2.精神疾病詐病之鑑別方法:A.精神病如懷疑為偽裝時,可予住 院觀察,以澄清其過去病史。B.臆想病:可導致精神官能之紊 亂。C.時間:須有充分時間,研究受檢者之一切有關歷史,並 檢查有無不合格之精神異常或疾病。D.注意事項:檢查時之言 語應避免為他人竊聽,故應在室內舉行,不可有他人在座。凡 診斷上有顯著事實者應予守密,不可洩漏,問話時應從側面探 求診斷資料,態度須絕對和藹,不可直接刺激其情緒。 九、其他流程應注意事項 (一)一般詐病之鑑別方法: 1.心跳過速及甲狀腺中毒症可能因先服用甲狀腺製劑。 2.蛋白或糖亦可加入尿中。 3.濃縮煉乳可偽作尿道分泌。 4.斑螫可造成蛋白尿。 5.毛地黃及康毗箭毒可使心臟違常。 6.皮膚可以用藥物刺激。 7. 下瀉藥品可致失水或減輕體重。 8.在痰中或大小便中加入獸血,可混充咳血便血,如吃入獸血可 使大便中發生潛血現象。 9.有些人隨意吞入物品而嘔吐之,以偽裝嘔吐(血)。 10.機械或化學刺激物可在身體任何孔穴發現。 11.服用奎寧或其他藥類可造成黃疸。 (二)詐病一般注意事項: 1.所有疑似詐病者,應予完整的精神病性調查,包括過去行為史 及適應紀錄,以及一項完整的心理、神經、檢驗研判,因一般 詐病者可能有能力偽裝單純之症狀,但實際上無法偽裝其所選 擇疾病之全部情況,故醫師在細心觀察下,常可發覺其遺漏及 不相符之處。 2.凡經查明為詐病者,檢查醫師應通報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 3.檢查醫師如協助詐病出具不實之檢查紀錄或診斷證明書,則按 情節清重,以偽證論處,故醫師於判定此項診斷時,務須審慎 從事,以免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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