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比三家、择优购买,这是消费者普遍的心态。有些商家为了抢占市场,通过做广告、发放传单等手段故意夸大事实,散布一些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此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对于如何判断广告的内容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根据接受宣传的消费者的理解,而不是经营者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所以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只要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就应当判断其为虚假商业宣传。
那么,这种虚假商业宣传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两家培训机构被罚,就是依据此项;另外50万元罚款是因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两项均为顶格罚款。
此外,如果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按照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举例来说,某旅行社为了谋取利益租用游艇开展“海上一日游”经营活动,并在一家知名网站发布广告称:“‘豪华出海’88.8元,一折抢购原价888元豪华游艇出海一日游,免费潜水、海钓、美食……”但游客在登船后被告知,如果要享用免费的美食,需要从普通船舱升到VIP舱。而升舱费需要500元,这些都没有在广告中予以明确。最让游客气愤的是,广告中明确写有“行程到达三亚湾外海东岛海域,开始丰富多彩的海上游乐项目”,但实际上该游艇从码头出发后直接开向大东海海域,并未到达所宣传海域。后来经举报,当地工商局责令该旅行社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