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

[jiān hù rén]
法学术语
收藏
0 有用+1
0
本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

定义

法律规定

监护类型

法定监护

公职监护

监护资格

案例分析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其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该资格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与本人的意识能力有关,不因他人是否认可而改变。本案中,虽然被告王新某与原告母亲郭红某双方均认可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该认可与医疗机构对原告的诊断不相符合,且郭红某与被告均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即便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郭红某亦非原告监护人。本案中原告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由其父李某某进直接抚养,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李某自其父母离婚后,确由其父李某某进对其生活进行照顾,李某某进应为原告监护人。故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之规定,李某某进为原告法定代理人,郭红某无权代理原告进行诉讼,要求买受原告房屋的被告王新某排除妨害,而只能以本人名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之规定,要求李某某进变更抚养关系或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第20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建议我国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设立单独亲权与共同亲权双轨制的亲权制度:首先,在名称上采纳亲权的概念。对我国来说,使用亲权概念可以把父母教育抚养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凸现出来,从而也区分了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亲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更加严密和连续。其次,在体例上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就立法格局看,现在的婚姻法对亲子间的监护规定得过于简略,应在民法总则部分规定统一的监护制度作为通则,而在婚姻家庭法以及学校、精神病医院等社会管护、矫正与教育机构有关立法中,结合其各自特点设监护制度的分则。再次,明确具体的亲权内容。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仅在立法上原则性地规定亲权人的抚养管教等权利义务虽然必要,但却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应当细化亲权制度的各项内容:1.亲权的产生前提,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各种情况下的亲权归属问题。2.亲权制度的各项具体权能。如前所述,可以将亲权区分为人身亲权和财产亲权两部分,但重点应当突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这两项权能。例如设置抚养权、子女交还请求权、子女居所指定权、对子女身份行为及其他事项的代理同意权等等。3.明确规定亲权的变动制度。它是亲权制度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一种救济措施,主要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在何种情况下丧失、恢复,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永久归于消灭。4.明确规范父母离婚后亲权的归属及行使。将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判定父母离异后是否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的最高标准。建议我国确立单独亲权主义和共同亲权主义的双轨制,此种立法原则最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个案中具体应采用何种方式,应先允许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依据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来判决。(高国杰;千盼盼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