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政办发〔2019〕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对推动全省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我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大力度推进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更高水平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聚焦短板,提升功能。围绕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群众关切,坚决打好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推动苏北等经济薄弱地区加快发展,着力补齐铁路、机场、过江通道、公路水运、能源、水利、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短板,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统筹谋划,协同发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补短板项目建设,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补短板重大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审核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注重统筹协调,多方联动,加强沟通,抓好落实。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注重对不同类型、不同进度的重大项目予以分类指导,实施更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对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统筹保障项目资金等要素合理需求,狠抓序时进度和质量安全,确保如期建成、发挥效益,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对储备项目,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抓紧落实建设条件,推动尽早开工建设。

——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工程建设进度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有效规范政府举债融资,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管控新增项目融资“闸门”,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经济薄弱地区发展能力。 进一步加大苏北经济薄弱地区特别是丰县湖西地区、涟沭结合部、西南岗地区、成子湖周边地区、石梁河库区、灌溉总渠以北地区等6个重点片区的交通、水利、农业、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落实和实施一批带动片区整体发展的重点项目,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增强经济薄弱地区造血功能和发展动力。实施黄桥茅山革命老区强村富民巩固提升政策措施,对12个重点帮扶县(区)继续实施“五方挂钩”帮扶,推进经济薄弱村和低收入人口如期脱贫。(省扶贫办牵头负责)

(二)加快推进高快速铁路建设,打造“轨道上的江苏”。 加快苏北、苏中高铁和沿江地区城际铁路建设,积极推进市域(郊)铁路规划建设,抓好连淮扬镇、徐宿淮盐、沪通一期、盐通、连徐、南沿江铁路等在建项目序时进度,力争2019年开工宁淮铁路、北沿江高铁、沪苏湖铁路,加快推进《江苏沿江城市群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8-2025)》明确的宁宣铁路、扬马铁路、盐泰锡常宜铁路、苏锡常城际快线等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铁路过江通道和综合枢纽建设,重点实施上元门、龙潭、七乡河、常泰、江阴第三过江通道及南京北站等关键性工程。大力发展沿江沿海港口铁路专(支)线,抓紧实施太仓港疏港铁路项目,加快启动南通港通海港区铁路专用线一期工程等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办、省铁路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打造重点航空枢纽,加快实施机场升级改造。 着力打造南京禄口机场国际枢纽、苏南硕放机场区域枢纽和淮安淮河生态经济带航空货运枢纽。加快南京禄口国际机场T1航站楼改扩建、苏南硕放机场航站楼改造、南通兴东机场扩建等工程建设进度,2019年全面开工建设连云港民用机场迁建和苏南硕放机场停机坪扩建项目,推进徐州观音机场T1航站楼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及南通新机场规划建设。发挥东部机场集团作用,推动全省民航机场特色发展。优化通用机场布局,继续推进新沂、溧阳等地通用机场建设,新开工金湖和无锡丁蜀通用机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江苏监管局、东部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完善广覆盖公路网,构建水运绿色通道。 强化省际高速公路衔接互通,着力推进京沪高速公路扩建、溧阳至宁德、宜兴至长兴等高速公路建设。进一步加快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规划路网建设,重点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瓶颈路和城镇路段改造,继续实施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完善经济薄弱地区公路网体系。进一步完善“两纵五横”干线航道网,加快推进通扬线、苏申内港、苏申外港、芜申线、长湖申线等航道整治工程。深化沿江沿海港口一体化改革,推进全省港口资源整合,加快完善“一区三港”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打造集装箱新出海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省港口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以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统筹优化各类能源输储设施,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安全发展核电,加快推进田湾核电三期工程建设和四期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推进特高压输电项目,推进淮南-南京-上海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工程过江通道建设,尽快形成华东特高压1000千伏交流环网。加强电网建设,优化完善电网主干网架,积极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工作。以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为重点,推进中俄东线江苏段、青宁线及沿海输气管道等主干管网建设,积极推动中海油滨海LNG接收站建设,抓紧推进华电赣榆、协鑫如东LNG接收站前期工作。(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六)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不断提升保障能力。 完善流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加快实施环太湖大堤江苏段后续建设、长江镇扬河段整治三期、长江干流江苏段崩岸应急治理、长江南京河段八卦洲汊道整治等工程,启动实施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推进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吴淞江整治、望虞河拓浚等工程前期工作。加大区域水利治理力度,加快实施沿海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黄河故道水利建设后续工程。持续改善区域减灾兴利条件,加快水闸、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标准化,稳步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等项目建设。优化完善流域区域调配水工程体系,全面完成新沟河、新孟河延伸拓浚,加快实施郑集河输水扩大等南水北调一期配套工程,推进临海引江供水等工程前期工作。(省水利厅牵头负责)

(七)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美丽宜居农村。 加强田间道路、桥梁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规模畜禽养殖场合理布局,推广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实现种养平衡、资源综合利用。持续推进农村电商、特色农产品加工、品牌农业、家庭农场、休闲观光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产业带动增收能力。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加快农村改厕工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农村绿化工作,建设绿美村庄。推进农村生态河道治理,建设“水美乡镇”和“水美村庄”。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加快城乡建设统筹区域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继续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抓好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大力改善苏北农民住房条件,同步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八)集约建设城镇基础设施,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完善城市交通设施,进一步优化城市路网格局,提高城市道路通达性,改善出行环境。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升级,以完善配套设施为切入点,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加快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提升安全供水保障能力。大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科学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构建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涝体系,着力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加快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加快推进“最后一公里”水电气路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生产生活保障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

(九)全面提升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大长江经济带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大力实施长江和沿海防护林等生态屏障工程,加快长江岸线清理和生态修复,持续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全面开展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专项整治。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扎实推进餐厨废弃物处理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支持工业园区(集聚区)配套建设专业废水处理厂,促进工业废水“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快实现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相适应。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有效提升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支持煤炭减量替代等重大节能工程建设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完成钢铁、电力、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化利用基地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着力补齐结构性民生短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民办幼儿园覆盖面;持续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着力加强基础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加快推进“健康江苏”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层“15分钟健康服务圈”,推进城市社区和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设社区医院,在中心乡镇加快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加快省、市和县级妇幼保健院标准化建设,提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加强体育运动设施和网络建设,推动“10分钟体育健身圈”向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实施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镇、村应急广播站(室)建设,提升镇、村突发应急、国防动员、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宣传能力。全面加强养老设施建设,建设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质量,推进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加强乡镇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基本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补短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省级推进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会商会办,协同推进问题解决;各地要同步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各级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和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加强项目储备、加快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推进开工建设、防范化解风险等补短板各项工作,形成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工作的长效机制。(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 坚决贯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求,对确有必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建项目,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统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顺利建成,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有效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在抓好工程进度的同时,狠抓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期高质量建成,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快推进新上项目开工建设。 加强沟通协调,强化督促调度,对纳入规划、符合条件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按照办理时限规定,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评、水土保持等方面前期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推进力度,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遇到问题影响正常开工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牵头单位和具体责任单位,主动为项目单位提供服务,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抓好重大项目储备滚动接续。 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大建设规划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对接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近期、中期、长期三类,梳理储备一批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储备制度,明确储备范围、工作程序和推进机制,不断提高重大项目储备的制度化常态化信息化水平。按月动态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新项目储备入库,形成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铁路办、省铁路集团、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省沿海开发集团、省港口集团、东部机场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切实加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制度,优化申报发行程序,合理安排发行进度。提出专项债券需求及安排专项债券分配规模时,既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基金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务水平及风险等因素,也要统筹考虑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资金需求,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建立健全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互通,协同做好相关工作。按照省财政厅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的专项债券额度,以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为重点,提出科学合理的专项债券项目安排意见,确保专项债券发行收入可以迅速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对列入储备、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积极落实建设条件。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盘活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积极利用以往年度财政结余资金保障必要项目。财政、发展改革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力推进本地区专项债券及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大对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对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在建项目,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和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保障融资、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对有一定收益或稳定盈利模式的在建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转为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后续融资。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必要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基金等多种形式,积极为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江苏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要在采取必要风险缓释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融资平台公司合理融资需求,不得随意抽贷、压贷或停贷,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必要的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不增加隐性债务、积极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按照一般企业标准对被划分为“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的融资平台公司审核放贷。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前提下,对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偿还的,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与金融机构协商的基础上采取适当展期、债务重组等方式维持资金周转。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和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八)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坚决落实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狠抓鼓励民间投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坚决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隐性障碍,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重点在交通、能源、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具有吸引力的项目。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合规参与民生、扶贫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金融机构和全国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江苏)”网站合作,充分运用民营企业纳税等数据,推动开展“银税互动”,对纳税记录良好的民营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支持省级再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补短板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九)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鼓励各地依法合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入补短板重大项目。对经核查符合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大推进力度,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尽快落实建设条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严格遵守投资管理程序,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操作,构建合理、清晰的权责利关系,发挥社会资本管理、运营优势,提高项目实施效率。持续加大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盘活存量资产工作力度,鼓励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行债券,充分利用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十)持续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加快推进各级各部门既有项目审批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在线平台应用力度,完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推动投资管理向服务引导转型,优化投资环境。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全面推进“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办理模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更多项目实现“3550”目标。加快投资项目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改革,切实压减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规范审批中介行为,充分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中介服务效率。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聚焦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施工许可环节等,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推动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核等纳入施工图联审,进一步压减报建审批时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努力降低建设运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贯彻落实增值税改革等系列减税政策,对涉企收费只减不增、能减尽减。编制公布全省清费降本减负政策文件清单、收费减免与优惠政策清单,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清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利用扩大省内、省际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等空间,积极推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完善并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体系作用,鼓励各地加快建立“政银担”合作模式,合理降低担保费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政务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回报机制。 深化基础设施领域价格改革,合理确定基础设施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提高投资综合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充分挖掘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商业价值,鼓励社会资本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项目收益。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的关键作用,明确回报预期,保障社会投资者合理权益。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类项目等不同支付方式,建立健全动态可调整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条件、环境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既要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也要有效防止政府和使用者负担过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强化补短板项目用地保障力度。 对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重大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对省级立项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核销制优先保障用地计划。各地要加大内涵挖潜,更大力度盘活存量土地,增加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土地供给。加大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力度,力争更多的统筹指标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各地政府建设投资应当量力而行,加大财政约束力度,严格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审批或开工建设需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切实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严禁将各类财政资金作为国有企业(含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他任何经济组织融资的偿还资金来源,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金融机构要审慎合规经营,尽职调查、严格把关,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审慎授信。(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压实地方政府工作责任。 根据各领域重点任务谋划实施补短板重大项目,必须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分清轻重缓急,集中力量保重点,有序有力推进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对于省市共建的铁路等领域重大项目,各级地方政府要履行应尽出资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各地提出拟纳入省级及以上重大规划、重大战略推进的项目,应当根据地方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招商引资等情况研究落实资金来源。对于规划期内无法落实资金来源渠道的项目,原则上暂缓纳入。要有计划推进补短板重大项目实施,加大列入规划项目和其他储备项目条件落实和前期工作推进力度,推动规划、储备项目适时转为实施项目;优先将补短板重大项目列入各级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着力保障项目推进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营造推进补短板工作良好氛围。 认真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各地各部门积极担当、勇于作为,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在全省上下形成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促转型的浓厚氛围。(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日

(本文有删减)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24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