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學生身份臨時延長逗留期限
逗留條件及回港逗留
根據其他政策╱計劃╱安排獲准在港就業的非本地畢業生
延長逗留期限
在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下,非本地畢業生是指在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
註
。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在港就業申請,屬於非本地應屆畢業生類別。非本地應屆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
非本地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回港就業申請,則屬於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類別。非本地非應屆畢業生如有意返港工作,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
註:
“非本地學生”指持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發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讀的人士。
非本地畢業生是指在香港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非本地學生
註
。
大灣區校園畢業生是指修讀內地與香港的大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設立的高等教育合作辦學機構所提供的全日制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或更高資歷的人士。
註:
“非本地學生”是指持入境事務處處長簽發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就讀的人士。
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即畢業證書所載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向入境事務處遞交來港就業申請,屬於大灣區校園應屆畢業生類別。大灣區校園應屆畢業生如有意申請來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
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如在畢業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遞交來港就業申請,則屬於大灣區校園非應屆畢業生類別。大灣區校園非應屆畢業生如有意來港工作,須在提出申請時先獲得聘用。只要受僱從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條件達到市場水平,有關申請便會獲得考慮。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如(a)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b)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一年(「海外」是指中國內地、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及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可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遞交申請以中國護照來港。
獲准以學生身份臨時延期逗留在港的非內地學生不需要回港簽證進入本港,但他們須在其有效逗留期限內回港。獲准以學生身份臨時延期逗留在港的內地學生在離港前,應先透過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香港中國旅行社申請延長赴港簽注的有效期,他們亦應在有效逗留期限內回港。
已根據一般就業政策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正在港工作的非本地畢業生╱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可繼續在港就業。如他們沒有打算轉換工作或從事兼職工作,無須即時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遞交申請。惟在沒有入境事務處的預先批准下,他們不得轉換工作或從事兼職工作。
上述在港工作的非本地畢業生╱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可隨時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遞交申請。申請獲批准後,申請人可獲延期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並可在獲准逗留期間自由轉換工作,而無須事先取得入境事務處的批准。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就業的人士,在遞交延期逗留申請時,如符合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下延長逗留期限所載的準則及下列條件︰(a)申請人已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在港逗留不少於兩年;及(b)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 200 萬元或以上
註
,可提出根據頂尖人才類別審批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成功申請者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註:
申請人須提供文件證明他/她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 200 萬元或以上,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留港就業人士的受養人,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人須按
此
在網上遞交申請及上載下列證明文件: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及有最近的簽證/進入許可/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舊旅行證件(如適用)/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
保證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顯示個人資料及現時的逗留許可);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申請人持有的表格ID 235B及/或有效旅行證件(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及
父母的結婚證書(只適用於父母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並在香港出生的兒童)。
根據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獲准來港的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在提出申請時,非本地畢業生╱大灣區校園畢業生均須已在港受聘,而從事的工作須通常是由學位持有人擔任,及其薪酬福利條件亦須達到市場水平。申請人如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則須出示其業務的證明文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審批會按申請人的就業或業務情況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薪酬福利或業務的營運及發展、工作或業務帶來的經濟效益,以及留港的時間等。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不多於三年,或至其在港的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屆滿,以較短者為準,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對於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人士,其獲准延長逗留期限的長短,將綜合相關業務的經營情況作出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