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
健全完善
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
监督制度机制,
确保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
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
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
所
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
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
承担领导责任
的
国家工作人员
。
第
三
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干预统计工作:
(
一
)
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
二
)强令、
授意
、
指使统计机构
和
统计人员
、统计调查对象、
其他机构
及其
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篡改统计资料
、
编造虚假
统计
数据;
(
三
)
以
任何方式
干扰
、限制、
阻碍统计机构
和
统计人员依法开展
统计
工作,
对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
过问打探或者
请托说情
、插手干预
的;
(
四
)
其他干预统计
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
的行为。
第
四
条 统计人员应当
及时、
全面、如实记录
报告
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
事项
,做到全程留痕、
有据可查。无法及时记录报告的,应当于影响因素消除后
15日内补充记录报告。
通过
手机短信、
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施干预
的,
保留有
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据;以口头方式实施干预的,同时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作为取证辅助依据;以语音通话方式实施干预的,记录通话时间、内容、在场人员等情况作为取证辅助依据。
第
五
条
国家统计局工作信息网设置相关栏目接收干预记录信息。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干预记录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研判处理。
第
六
条
统计人员如实记录
报告
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的,
应当予以
保护。
对如实记录
报告
人员
实施
打击报复的
,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第
七
条
对干预行为进行过拒绝、
抵制但仍被迫参与统计造假活动的,如果相关人员进行了
如实记录报告
,将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其从轻、减轻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如果未进行记录报告或未如实记录报告的,将一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第
八
条
本
制度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
违规
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
(
国统字〔2017〕183号
)和《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1
8
〕
114
号
)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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