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 健全完善 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 监督制度机制, 确保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 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 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 承担领导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

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干预统计工作:

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强令、 授意 指使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 、统计调查对象、 其他机构 及其 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篡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 统计 数据;

任何方式 干扰 、限制、 阻碍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依法开展 统计 工作, 对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进行 过问打探或者 请托说情 、插手干预 的;

其他干预统计 工作、妨碍统计职权独立行使 的行为。

条 统计人员应当 及时、 全面、如实记录 报告 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 事项 ,做到全程留痕、 有据可查。无法及时记录报告的,应当于影响因素消除后 15日内补充记录报告。

通过 手机短信、 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施干预 的, 保留有 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据;以口头方式实施干预的,同时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作为取证辅助依据;以语音通话方式实施干预的,记录通话时间、内容、在场人员等情况作为取证辅助依据。

国家统计局工作信息网设置相关栏目接收干预记录信息。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干预记录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及时研判处理。

统计人员如实记录 报告 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的, 应当予以 保护。

对如实记录 报告 人员 实施 打击报复的 ,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干预行为进行过拒绝、 抵制但仍被迫参与统计造假活动的,如果相关人员进行了 如实记录报告 ,将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对其从轻、减轻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如果未进行记录报告或未如实记录报告的,将一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制度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 违规 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 国统字〔2017〕183号 )和《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台账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1 8 114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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