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备案
经营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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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信息产业部的网上
工作平台
,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
均应
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
介绍信
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
。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
有效性
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5、异议处置。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
经营性网站
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
网站首页
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七)警惕:个别快速备案的猫腻
每当非常时期,就会出现许多可以快速备案的,这其中有很多快速备案的猫腻,一段时间以后,当你发现备案有问题时,这些人你已经找不见了。在选择别人代理备案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网站备案
登录进去
点击左侧的“ICP备案信息采集”边上那个文件夹
图标
,展开后点击“添加”
第一步
需要填写的内容:
一般按这个格式填写即可,但注意
(2)资料要齐全,特别是地址要写清门牌号,如果
你的网站
明显是个
企业网站
,不是个人办的,那么主办单位要写企业,主办单位
有效证件
号码一般填写营业执照号或者是组织机构代码。
总之,所有项目都要填写完毕。最后那个邮件地址可以瞎填,因为备案通过审核的邮件是发往你注册用户名时所用的邮件地址的。
第二步
网站名称就写个英文的域名即可(写个中文的网站名也行),首页网址填个域名。最麻烦的就是所属接入提供者,你需要先咨询下你的主机提供商,然后在中间那个空白框里查询你所咨询到的结果,比如我这里查询的是“联通”。然后,从查询到的结果中,选择符合你实际情况的那个提供商,添加到右边的框里去。
如果你联系不上主机提供商,也可以通过一些网站比如ip138,先查询下你网站的ip属于哪个区域,然后再发挥你的创造力吧。
再剩下的,填写就可以了,其他没有什么要说的。但注意最后一个“开设栏目是否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一定要选择“其他”。不管你网站里是否有什么内容需要额外审批的。 完毕以后,点下一步,再检查一遍,提交就可以了
提交以后就只有等着了,如果运气好,几天内你就会收到邮件,提示你备案通过了,并给了你一个
备案证书
bazs,你把这个证书通过ftp软件上传到网站
根目录
下的cert子目录里(需要自己创建),就可以了。然后在网站首页改改代码,把备案号加进去就可以了。其实不上传也行,备案通过了就OK了,你不管了都可以。
查询网站备案情况
一般来说,你收到备案成功通知的邮件1天后,这里才能查到你的备案编号,你也可以随时通过登陆备案系统,找到你的备案证书并下载。所以不用担心那个邮件丢失。
最终补充一点
当你的网站域名或者ip发生变化时,原则上都需要去修改备案信息并重新提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ip变化时,可以不去修改备案信息,这个基本不查的。检查备案都是通过域名来检查的。
有的朋友提出:
我的网站
只是个2级域名,是否需要备案。原则上来说是需要备案的,但是检查似乎只针对顶级域名,如果对应顶级域名已经备案,2级域名不备也可以。如果是在国内
注册域名
,在国外购买的空间,那么可不备案。反之必须备案,其实也就主要就是
看你
空间在哪里,域名在哪里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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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者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组织机构代码
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
住宅电话
、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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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规程
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登录本单位备案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
持有者
、
证件类型
、证件内容与备案系统中录入的网站备案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
不予受理
;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
域名注册
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备案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备案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网站备案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备案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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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方可登陆本网站填报备案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
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填报
虚假信息
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登陆本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
部门审核
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
电子证书
放置到指定的
网站目录
下。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作为备案与否的
参考标准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