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长雨,中共党员,汉族,1963年6月出生,河南南阳人。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973”项目首席科学家。1990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博士学位,同年8月到郑州工学院工作。1993年晋升为教授,同年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4年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996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并首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2009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曾任郑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校长。 【详情】

廖涛,中共党员,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四川雅安人。1989年8月毕业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获工学硕士学位,同年8月到中国发明技术开发公司工作。1990年4月任中国专利局专利管理部干部。1993年6月至2009年6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09年6月至2014年2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其间,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任江苏省泰州市副市长(挂职)。2014年2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3月,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详情】

卢鹏起,中共党员,汉族,1965年3月出生,河北易县人。高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1990年1月任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研究所干部。1992年1月至2000年7月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干部、副处长、处长。2000年7月至2005年12月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兼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11月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人事部(外事办公室)部长(主任)。2007年11月任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8月任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2012年7月任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书记、局长。 【详情】

胡文辉,中共党员,汉族,1969年6月出生,河南滑县人。1991年毕业于太原工业大学暖通工程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2005年1月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7月至1996年11月,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6年11月至2000年4月,任中国专利局审查五部四室审查员。2000年4月至2006年9月,任专利复审委员会物理申诉处审查员、行政诉讼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室主任,主任助理。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其间,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挂职)。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任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详情】

李眈陆,中共党员,汉族,1965年2月出生,辽宁辽阳人。1986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6年8月至1993年11月,任国家统计局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1993年11月至2014年3月,任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巡视员兼副局长。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秘书、董事会秘书、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资深董事总经理(SMD),兼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详情】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专利强制许可相关工作。制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实施商标注册、专利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负责商标、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六)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职能转变。

1.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缩短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时间,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2.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3.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专利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4.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政策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承担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二) 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政策和授权确权判断标准,组织实施申请、受理、授权等工作。组织普法宣传工作。

(三) 战略规划司 。拟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和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审查、注册、登记计划。承担部门预决算和局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基建计划等工作。承担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

(四) 知识产权保护司 。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承担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和无效等行政裁决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

(五)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拟订和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专利强制许可、商标专利质押登记和转让许可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政策。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 公共服务司 。组织实施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知识产权信息加工标准制定相关工作,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研究分析和发布知识产权申请、授权、注册、登记等信息工作。

(七) 国际合作司 (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承担相关对外谈判工作。承办相关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相关事项。

(八) 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