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母婴设施类型、母婴设施设置场所、母婴室设置要求、母婴室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母婴室管理维护、母婴室紧急预案等。
(一)关于基本原则。
一是
需求导向,便民利民。
根据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实际需求,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是
标准先行,分类推进。
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三是
属地管理,部门协同。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四是主体负责,社会参与。
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关于部门责任。
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文明办、妇儿工委办、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商务、交通、文化旅游、绿化市容、体育、工会、妇联、民航、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导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母婴设施类型。
一是
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二是
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
三是
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四)关于母婴设施设置场所。
《办法》明确了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的范围,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等交通枢纽;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此外,《办法》对母婴室设置要求、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管理维护、紧急预案等方面做出了细致明确的指引和规定。
(五)关于母婴设施信息登记。
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管理,掌握母婴设施动态变动信息,《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制度,配套建设支持母婴设施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母婴设施统一规范管理。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登记制度,做好个案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工作。
(六)关于母婴设施星级评定。
为了调动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高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办法》明确规定建立母婴设施星级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活动。
(七)关于母婴设施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