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进行现场调研指导。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部署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狠抓落实,不断强化相关环境监管和服务措施,全力支撑保障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两个100%”,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以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废物、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为主要目标,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

(一)严格做到医疗废物废水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

以定点医疗场所为重点,全面摸清各地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确保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

以湖北省为重点,武汉市为重中之重,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做好区域协同、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协同、固定设施处置与移动设备处置协同,科学调配应急处置能力。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环保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源头分类收集疫情医疗废物,督促处置单位优先收运和处置疫情医疗废物,保障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运行。

持续加强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

(二)强化环境应急管理

全力做好疫情地区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增加余氯特征指标,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加快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抓实抓细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查漏补缺。坚持24小时应急值守。

(三)严密内部疫情防控

把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严要求、严报告、严隔离、严管控、严返岗等“五严”措施,切实做好内部疫情防控工作。

二、建立“两个清单”,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着力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两个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

(四)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便利项目开工建设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

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动态更新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公开环境基础数据,优化管理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

(五)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加大技术帮扶,协助企业解决治污难题

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做好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和技术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对接,为企业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引导鼓励工业园区和企业推进第三方治理,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做好“结对定点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

(七)积极推动和配合落实相关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充分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加强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地区和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倾斜。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依法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实施力度。

(八)实施差异化监管,精准服务复工复产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有关要求,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三、突出“三个治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环境安全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重中之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巩固提升;尚未完成的要加强督导,确保完成。

(九)强化精准治污,提升污染治理的针对性

集中力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注重统筹细颗粒物(PM 2.5 )和臭氧(O 3 )协同防治、统筹秋冬季和春夏季、统筹重点地区和城市群地区,着力抓好清洁取暖散煤替代、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公转铁”等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工业窑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比例等约束性指标任务。

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治理。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利用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好医疗设备辐射安全监管。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实施科学治污,不断满足污染治理实际需求

加大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及成果应用,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体系,实现提前研究、提前告知、提前预警。深化细化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研究,强化污染治理和应急减排效果评估,持续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

深入组织实施水专项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项目。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态环保技术研发与应用,提升废物废水处理处置、应急监测等环境保护技术支撑水平。

运用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模型,推行热点网格预警机制。

(十一)坚持依法治污,营造知法守法氛围

进一步完善水、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征求意见过程向全社会公开。

加强合法性审核,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可预期性。在出台标准规范的同时,发布指导企业达标排放的相关规范及指南。

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

四、扛起主体责任,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扛起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共赢。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在实践中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强化宣传报道,弘扬正能量,及时答疑解惑。

(十三)创新工作方法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互联网+政务系统建设。推行“不见面”环保审批,实行线上受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辅助日常办公。应用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排放监管。

(十四)建立调度机制

实时了解各地主要工作举措和任务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

(十五)严明纪律作风

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只说不做、工作不深入不落实等问题。将做好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验各级单位和干部的考场,在斗争一线锤炼、考察、识别和使用干部,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失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表彰。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2. 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部内抄送:驻部纪检监察组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3日印发

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