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的对话与互释
2014-05-28
现代中国所发生的最为彻底和最为深刻的变化,在于人们“关于伦理的观念”和“伦理”方式。而现代中国道德哲学“关于伦理的观念”的最深刻的变化,首先并集中表现在“伦”或“人伦”方面。
如何把握“伦理”的本性,黑格尔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显然,他肯定“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否定“原子式探讨”的观点,而否定的理由只有一个:它“没有精神”。黑格尔以家庭关系诠释“伦理是本性上普遍的东西”的抽象规定。在家庭伦理实体中,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不是情感关系和爱的关系”,而是“个别性的家庭成员”与“对其作为实体的家庭整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个体与家庭实体之间的关系,其精髓是“个别家庭成员的行动和现实”“以家庭为其目的和内容”。
黑格尔关于家庭伦理关系的规定,很容易让人想起《论语》中孔子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那种“亲亲相隐”的著名伦理逻辑。“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何“直”之有?“直”于什么?根据黑格尔关于伦理本质的规定,“直”即“直”面家庭的伦理实体本性,“直”于家庭伦理实体中个体作为家庭成员而行动的伦理诉求。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中,伦理作为“本性上普遍的东西”的本性集中体现和表达为一个“伦”字,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伦”或“人伦”正是“从实体性出发”“考察伦理”的观点。
由此可见,“伦”是中西道德哲学传统“在考察伦理时”的方法论或把握伦理真谛方面的会通点,也是古今中西道德哲学和伦理传统的基本会通点。
考察“伦”的传统概念裂变也许是一个难以完成的任务,直观的办法是分析它在现象领域即伦理世界中所发生的变化。“伦理世界”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出的一个道德哲学概念。在他看来,伦理世界是由“伦理实体”、“伦理规律”和“男人、女人”构成的“无限和整体”。家庭与民族是“伦理实体”的两种形态,它们分别遵循“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这两大“伦理规律”或伦理势力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过渡,由此造就伦理世界的整体。黑格尔所说的“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在中国道德哲学的话语系统和中国人的伦理生活中便是所谓“天伦”与“人伦”,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天道”与“人道”。中国传统道德哲学将伦理与道德相连,形成“伦理道德”的伦理精神发展的辩证过程。这样,伦理实体、伦理规律、伦理精神,便构成了一个活生生的伦理世界。这是一个中西方民族、中西方文明共有的世界,也是一个在传统社会中已经证明可以共享也应当共享的世界。
然而,随着“伦”的传统的终结,随着伦理传统的不断被涤荡和摧廓,“伦”作为“本性上普遍的东西”的概念与观念传统逐渐被消解,甚至在相当意义上“退隐”和“终结”。这种情景与现代性的西方伦理具有十分相似的性质,它是现代中国道德哲学与伦理精神建构面临的最深刻和最根本的难题与挑战。伦理实体以及关于伦理实体的观念方面所发生的最大和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所谓“市民社会”及其概念的出现。
“伦”的传统的消解和伦理实体的退隐在伦理规律方面的体现,就是“人伦关系”向“人际关系”蜕变。“人伦”是“伦”的传统及其观念的基本内核;“人伦”的本质是个体性的人与“伦”即他的实体的关系;“人伦关系”概念的道德哲学精髓,是以对人的“实体性存在”的肯定为前提的。而“人际关系”作为现代性的概念,以对个体的殊异与对立及对个体“原子式存在”的肯定为前提。现代道德哲学和伦理生活中“人伦关系”概念的退隐和“人际关系”概念的兴起,表征着对传统伦理世界中“天伦”、“人伦”伦理规律的否定以及一种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人际”伦理规律的生成。“人际关系”概念代替“人伦关系”,表征着“人际”伦理规律取代了“人伦”伦理规律。
“伦”传统的这些变化,归根结底是黑格尔所说的“考察伦理”的“观点”的变化,即伦理观的变化,变化的实质是在道德哲学的方法论方面由“从实体出发”演变到“原子式探讨”。自宣布“上帝死了”之后,西方社会与西方伦理日益消解其实体性,造就了一个以法权社会为基础的“原子式探讨”的伦理观念和伦理世界。经过一个多世纪欧风美雨的沐浴,中国社会在不断解构“伦理的传统”的过程中,也逐渐解构了“关于伦理的传统”。可以说,中国社会虽然没有经历西方式的现代性,但“原子式探讨”的现代性的“关于伦理的观念”,已经侵蚀并颠覆了“从实体出发”的“伦”的传统。应该说,中西方伦理发展中的这种历史演变从一开始就概念地或逻辑地内在于“伦理”之中。
现代社会中愈益深重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的矛盾与分裂,在道德哲学上是“原子式探讨”的伦理观的必然后果,是人与他所处的自然实体、社会实体和生命实体的对立与分裂。在这个意义上,伦理从根本上“祛魅”了,一种伦理“终结”了,社会似乎进入一种“后伦理时代”,至少具有某些“后伦理时代”的特征。在这个时代,每个人都坚持和坚信自己的主观而缺乏客观公度性的良心,结果都“处于作恶的待发点上”。这是“原子式探讨”的“法权状态”所奉行的必然逻辑。
因此,对于现代中国伦理变革来说,最重要的是两项工作:一是敏锐地发现并指出在“关于伦理的观念”即伦理观方面发生的那些深刻而重大的变化;二是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关于伦理的观念”的变化进行反思性批判,合理而能动地引导这场变革,从而保持和唤起人们对“伦”的传统、对伦理作为“本性上普遍性东西”的“集体记忆”。否则,一旦失忆,我们就只能成为无根源、非现实的单子式存在。这就是本文对中国道德哲学“伦”的传统进行梳理的意旨所在。
作者:【樊浩】(选自《哲学研究》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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