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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
申请人不服
被申请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
1
〕
1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1
〕
7
号
)
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和市场禁入决定
,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会)申请
行政复议。本会
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禁入决定书》
认定
:一是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于
2007
年至
2016
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IPO
)相关文件及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乐视网
2007
年虚增收入
939.95
万元,虚增利润
870.23
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9.27%
,下同);
2008
年虚增收入
4,615.52
万元,虚增利润
4,308.25
万元(
136.00%
);
2009
年虚增收入
9,375.76
万元,虚增利润
8,883.18
万元(
186.22%
);
2010
年虚增收入
9,961.80
万元,虚增利润
9,443.42
万元(
126.19%
);
2011
年虚增收入
6,937.65
万元,虚增利润
6,529.13
万元(
39.75%
);
2012
年虚增收入
8,965.33
万元,虚增利润
8,445.10
万元(
37.04%
);
2013
年虚增收入
19,998.17
万元,虚增利润
19,339.69
万元(
78.49%
);
2014
年虚增收入
35,194.19
万元,虚增成本
590.38
万元,虚增利润
34,270.38
万元(
470.11%
);
2015
年虚增收入
39,922.39
万元
,
虚减成本
943.40
万元,虚增利润
38,295.18
万元(
516.32%
);
2016
年虚增收入
51,247.00
万元,虚增成本
3,085.15
万元,虚增利润
43,276.33
万元(
-131.66%
)。
乐视网上述连续
10
年虚增业绩的行为致使其报送和披露的
IPO
招股说明书、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乐视网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全面负责乐视网工作,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时任财务总监,直接组织实施了有关财务造假行为,未勤勉尽责,且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二人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
4
月
17
日,乐视网以
“
增资款
”
名义转给全资子公司重庆乐视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小贷)
2.1
亿元,乐视小贷收到上述
2.1
亿元后,立即以贷款名义分
7
笔每笔
3000
万元将资金转给
7
家乐视网关联公司,上述
7
家公司收到资金后,当天便将资金全部转给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上述贷款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
“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
的规定,上述事项是应当经乐视网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乐视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2016
年
2
月,乐视网对乐视控股在乐视云计算机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金额为
10
亿元,至
2019
年可能承担的最大回购金额为
17.5
亿元,占最近一期(
201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9.92%
(最大回购金额占比
52.35%
)。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致新)系乐视网
2012
年至
2017
年并表子公司。
2016
年
12
月,乐视致新对其关联公司对外应付货款和存货采购共计
5208.37
万美元提供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
3.47
亿元,占乐视网最近一期(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10%
。
2015
年
4
月、
2016
年
4
月乐视网对乐视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A+
轮、
B
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分别涉及回购金额
10.2
亿元和
103.95
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
2014
年、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和
272.48%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上述三项均属应及时披露的事项,但乐视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
也未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贾跃亭仅短暂将部分减持资金借给上市公司使用,就抽回相关借款,违背减持及借款承诺。乐视网发布的《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专项披露的公告》(
2015-083
)及
2015
年年报、
2016
年年报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贾某芳实际履行承诺情况未在
2015
年年报、
2016
年年报的
“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项下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五是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5
年
5
月
25
日,乐视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
2015
年
8
月
31
日,乐视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调整事项。
2015
年
9
月
23
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无条件通过。
2016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
1089
号),
2016
年
5
月
25
日乐视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延长乐视网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6
年
8
月
8
日乐视网非公开发行上市。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
10,664.30
万股,募集资金
47.99
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2
年至
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乐视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7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贾跃亭、财务总监申请人在推动乐视网上述发行事项及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在财务造假中,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造假金额巨大,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是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被申请人决定:
一是对乐视网
2007
年至
2016
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
2010
年报送和披露的
IPO
申报材料、
2010
年至
2016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是对
2016
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
2.4
亿元罚款;对申请人处以
30
万元罚款。
此外,申请人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对
申请人
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
《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理由为:
1.
本案认定申请人为财务造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据不足。乐视网在首次发行阶段的三项财务造假行为,卷宗没有直接证据指向申请人组织实施了第二项和第三项造假。就第一项造假行为,仅吴孟的证言指认申请人参与,且只涉及该部分造假中的部分公司。关于乐视网上市后实施的六项造假行为,一是没有直接证据指向申请人组织实施第二、五、六项造假,二是第一、三、四项造假行为均只有个别人员笔录指认,证据不足。部分员工在笔录中认为申请人参与财务造假,但相关内容均是主观臆测。
2.
本案认定申请人在欺诈发行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发挥了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作用,进而认为申请人是欺诈发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依据错误且与事实不符。本案已基于财务造假事项认定申请人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基于同一财务造假事项认定申请人是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此外,本案认定申请人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欺诈发行行为,与事实不符。
3.
本案对申请人顶格处罚和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责任明显过重。申请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权远低于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对申请人处罚比副董事长更重并不合理。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
1.
认定申请人为乐视网财务造假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据充分。在乐视网连续
10
年财务造假期间,申请人一直担任乐视网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审批公司资金划转,对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且在案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多位证人均指认申请人直接组织安排实施涉及财务造假的资金划转等事项,
申请人
本人名下银行卡也大量参与无实际业务的涉案资金划转,其违法行为及产生的后果均特别严重。乐视网造假时间跨度长达
10
年,期间涉及造假事项、参与人员、参与公司众多,相关当事人及证人虽未具体指明申请人组织实施全部具体造假事项,但大量证人证言已足以证明申请人直接组织参与了财务造假行为。申请人在明知公司财务造假的情况下,仍连续
10
年签字保证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对外披露,主观恶性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2.
认定申请人在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欺诈发行违法事实系乐视网
2016
年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骗取了证监会发行核准的行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事实系乐视网
2007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两者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不同,行为表现不同、社会危害也有差别,应当分别予以认定和处罚。针对申请人在两个违法行为中的责任,分别认定处罚,不是对申请人的重复评价。
基
于申请人在欺诈发行所涉财务造假事项及制作申请文件、签字承诺等行为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案认定申请人为乐视网欺诈发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
3.
本案对申请人的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在本案涉案期间一直担任财务总监,直接负责乐视网财务工作,本应尽职履责,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但申请人却从乐视网
IPO
之前即开始组织参与财务造假行为,其违法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特别严重。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责任人员与申请人相比,在主观恶性、任职期间、分管领域、具体职责及违法情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不能简单认为职务越高责任越重。
4.
本案程序合法。本案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相关证据真实有效;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听证程序及送达等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查明,乐视网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信息披露违法方面
,
一是
乐视网
2007
年至
2016
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
其
2010
年报送和披露的
IPO
申报材料、
2010
年至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全资子公司与乐视网关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依法披露对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四是乐视网未依法披露
贾跃亭
、贾某芳承诺向其提供借款的实际履行情况。欺诈发行方面,乐视网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获得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
10,664.30
万股,募集资金
47.99
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2
年至
2015
年
6
月。根据前述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
构成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申请人
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
。
本会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乐视网连续
10
年财务造假期间,申请人一直担任乐视网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审批公司资金划转,对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且在案相关当事人、证人指认申请人直接组织安排实施案涉资金划转等事项,申请人名下银行卡也大量参与涉案资金划转,本案关于申请人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在案证据及
申请人
申辩情况,
难以
证明申请人已尽勤勉义务。本案所认定的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是两项不同的违法行为,二者所依据的客观事实、行为表现以及损害的法益均有差别,应当分别予以认定和处罚,不存在对申请人的重复评价。从申请人所任职务、任职期间及其组织、参与案涉财务造假活动的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看,本案
认定申请人为乐视网第一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申请人采取顶格处罚以及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的处罚幅度适当
。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
维持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
1
〕
1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1
〕
7
号)对
申请人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